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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玉琴, 台北市。 5,617 個讚 · 2,316 人正在談論這個。吳玉琴第九、十屆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為社會福利(老人福利、長期照護)專業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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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提案說明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規定:「第 14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這是受監護人選舉權被剝奪的法源。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也有一樣的條文。… 更多 雖然監護人宣告的要件,就是”無法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之效果者”,但這是為了保護受監護人身體照護和財產安全而設計的制度,民法的思維根本沒有規定要剝奪他的選舉權,鑑定過程精神科醫師也沒有評估他對選舉行為的理解。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在台灣已經內國法化的,CRPD第29條肯定障礙者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前年(106年)11月3日國際審查委員會成員對我國施行CRPD的初次國家報告,提出結論性意見,其中「第72,國際審查委員會對下列方面表示關切:a) 現行選舉法規禁止受監護宣告者行使選舉權,導致身心障礙者的選舉權遭到剝奪。」,「73.國際審查委員會建議國家:應確保身心障礙者得以在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行使選舉權,並修訂現行選舉相關規則。」 根據台大法律系黃詩淳教授和台北大學法律系戴瑜如教授的研究調查,許多國家30年前起,已經陸續檢討並改正這個制度,途徑不進相同,包括:違憲宣告方式全面廢除限制、直接修改法令方式、由法院個別認定、嚴格化認定、聯邦個別認定制。 而在我國,本席認為採直接修法,刪除選罷法第十四條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中” 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十二個字外加一個逗點。最能回應當前國內和國際社會對賦予監護人選舉權的期待。 #初審通過
#但須保留政黨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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