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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玉琴, 台北市。 5,617 個讚 · 2,316 人正在談論這個。吳玉琴第九、十屆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為社會福利(老人福利、長期照護)專業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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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基層家事法庭法官從親自陪同鑑定的規定中解放出來
家事事件法167條修正案三讀的意義 這次家事事件法第167條的修正,主要是讓法官有裁量空間,不須每一件監護、輔助聲請案件的鑑定,都要親自在鑑定人前訊問。
所以在第一項有比照165條(有關程序監理人的規定)的立法例,增列「但有事實足認無選任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更多 去年(107年)全國有6220件聲請監護宣告案件和151件輔助宣告案件。而全國各地方法院家事庭法官人數僅133人,法官會同鑑定人訊問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的業務,佔據法官越來越多的公務時間,每個禮拜都在跑醫院精神科。法官的寶貴時間其實應該用來處理複雜、難解的家事案件。 法官親自陪同鑑定人訊問的主要精神,是為確保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權益,而採行的法院保留原則。但本條文的立法背景,乃源自於民國57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602條(該條文已經因為家事事件法的立法而刪除),該條文規定「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禁治產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第二項) 前項訊問,得使受託推事為之。」 民國57年沒有相關社會福利法規,確有必要訂定此規定。我國殘障福利法(現稱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民國69年制定,並歷經多次修正後,目前身心障礙證明發放的鑑定制度已經相當完備,且有每五年定期重鑑的機制。這些社福及醫療機制為當時所無法預見。當前法律程序應該妥善運用相關佐證資料,提高監護案件判定效能。…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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