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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發言還是要注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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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ian Chen
    陳傑 本來就是「罵」,只是檢察官「從重」起訴違反個資法的條文而已
    新聞最底下有寫檢察官是「從重」起訴,不代表罵人的部分沒事啊,公然侮辱最多罰錢,但同時觸犯個資法,本來就可以認定同一行為,從重以比較重的法條去判刑,個資法是5年以下....
    我貼一下相關判決,參考一下吧
    ㈡是核被告陳庭尉所為,係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②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③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而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上開時地,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張貼告訴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將告訴人之照片製成遺照;以言詞恫嚇告訴人之數舉動,從其主觀意思及所為客觀事實暨行為時間觀察,既係出於同一買賣車輛糾紛所引致,就此犯行歷程,應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本於同一犯罪目的下所為之單一行為舉措,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3罪名之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一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 Jian Chen
    那是因為你不懂法律,新聞最底下有寫檢察官是「從重」起訴,不代表罵人的部分沒事啊,公然侮辱最多罰錢,但同時觸犯個資法,本來就可以認定同一行為,從重以比較重的法條去判刑,個資法是5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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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㈡是核被告陳庭尉所為,係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②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③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而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上開時地,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張貼告訴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將告訴人之照片製成遺照;以言詞恫嚇告訴人之數舉動,從其主觀意思及所為客觀事實暨行為時間觀察,既係出於同一買賣車輛糾紛所引致,就此犯行歷程,應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本於同一犯罪目的下所為之單一行為舉措,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3罪名之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一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 Jian Chen
    那是因為你不懂法律,新聞最底下有寫檢察官是「從重」起訴,不代表罵人的部分沒事啊,公然侮辱最多罰錢,但同時觸犯個資法,本來就可以認定同一行為,從重以比較重的法條去判刑,個資法是5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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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㈡是核被告陳庭尉所為,係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②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③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而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上開時地,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張貼告訴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將告訴人之照片製成遺照;以言詞恫嚇告訴人之數舉動,從其主觀意思及所為客觀事實暨行為時間觀察,既係出於同一買賣車輛糾紛所引致,就此犯行歷程,應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本於同一犯罪目的下所為之單一行為舉措,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3罪名之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一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 林芃萱
    @{陳溫蒂} 現在媒體都喜歡用錯誤的標題誤導 內容做不到查證 沒救了
  • 陳溫蒂
    @{林國隆|gu.di.3} 就是這樣,我覺得媒體應該做出正確報導,不該混淆視聽,用假標題吸引
  • 方承志
    陳碧山 孔子高級辱罵學生宰予晝寢,以朽木不可雕也,糞土之牆不可汙也的髒話是罵人對的文化教材,那是說一定要罵到當教材或法律判決先例的程度就沒有侮辱罪問題了。而侮辱是要這樣排除而只能平等對待與地位的笑話的話,老師要是亦師亦友這樣態度就慘了。也是法律笑話一則啦!
  • 陳碧山
    中國的孔夫子,只因別人白天睡覺,就被他罵是爛木頭,是「大便」牆,而這事跡還被中國國民黨當成必讀、必學的教材。
    台灣根本沒資格有公然侮辱、誹謗、妨害名譽這種罪名!
  • 王晟懿
    @{李小龜|100000279637121} 一樣有罪
  • Jian Chen
    @{李小龜|100000279637121} 非關公眾的私德,即使當事人能提得出證據,一樣屬於犯罪
  • 蔡瑋絃
    @{許棉芸|100000572656892} 有什麼我不可以的哈哈哈哈
  • 許棉芸
    @{蔡瑋絃|100000475130759} 這樣也可以哦
  • James Cho
    @{趙明德|100000587696170} 女馬白勺
  • 江靖貴
    @{李美玲|100005596814046} 尼看看😓
  • James Ho
    @{李美玲|100005596814046} 我兒子也是唸法律系的,哈哈哈哈哈!
  • 李美玲
    @{James Ho} 我阿季跟她兒子都法律系的
  • 李美玲
    @{James Ho} 幽默感要有
  • 江靖貴
    @{李美玲|100005596814046} 法律系的當經濟部長勒~
  • James Ho
    @{李美玲|100005596814046} 成年男女交往好聚好散,情緒管理要有,攻擊謾罵不論是認何一方都會提告的
  • Jian Chen
    @{Chich Chiang|100001025709717} 完全不是這樣,男生是告公然侮辱跟個資法,只是檢察官認定是一行為觸犯多罪名,所以「從重」用最重的法條起訴而已
  • Wa Iting
    @{Jian Chen} 賴帳號比較私人沒錯,那放IG跟臉書這部分也是觸及個資法嗎?
  • Jian Chen
    @{Wa Iting} 那是因為你不懂法律,新聞最底下有寫檢察官是「從重」起訴,不代表罵人的部分沒事啊,公然侮辱最多罰錢,但同時觸犯個資法,本來就可以認定同一行為,從重以比較重的法條去判刑,個資法是5年以下....
    我貼一下相關判決,參考一下吧
    ㈡是核被告陳庭尉所為,係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②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③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而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上開時地,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張貼告訴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將告訴人之照片製成遺照;以言詞恫嚇告訴人之數舉動,從其主觀意思及所為客觀事實暨行為時間觀察,既係出於同一買賣車輛糾紛所引致,就此犯行歷程,應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本於同一犯罪目的下所為之單一行為舉措,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3罪名之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一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 Wa Iting
    @{Chich Chiang|100001025709717} 原來如此受教了
  • Chich Chiang
    @{Wa Iting} 所以男方聰明啊 用個資法提告 就不用跟女方在那裡勾勾纏啊
  • Wa Iting
    @{Chich Chiang|100001025709717} 如果男生是在分手的時候說了很難聽的話或者是做了很過分的事,女方有證據拿出來的話可以當成呈堂證據嗎?假使被告毁謗或污辱的話?
  • Chich Chiang
    @{Wa Iting} 那要看男的認為是被污辱還是被毀謗
  • Wa Iting
    @{Chich Chiang|100001025709717} 這樣是公然污辱還是毀謗?
  • Chich Chiang
    @{Wa Iting} 這就是懂法律的聰明啊 個資法鐵證如山 毀謗還要看法官自由心證😁
  • Wa Iting
    @{Penbel Typele} 可是…文章內容被起訴是個資法,不是酸人被起訴耶
  • Liao Lisa
    @{Sheryl Hsu|lala.jiashow}女的不自量力,去搞法律系的....
  • Sheryl Hsu
    @{Liao Lisa|moaisa8098} 他可能法律系順便實習吧
  • Liao Lisa
    @{Penbel Typele} 只是多數人不會曠日費時去告這種事情,才更助長酸民肆無忌憚。
  • MyeonSoo Cat
    太蠢了,應該用反諷法,像那次登報向蘇小姐道歉啟事那樣嘛
  • 陳傑
    新聞媒體的標題真是令人匪夷所思,明明就是洩露個資的問題,標題暗示是「罵」而引發,😮‍💨
  • 林國隆
    她是公開男方資料被起訴.不是罵男方被起訴.
  • 林書豪
    咬舍予申易
  • Peter Wong
    好圖分享
  • 簡詩穎
    @{馮震倫|ken1522030}口合口合
  • 林哲丞
    @{張芷瑄|100007962212260} 不要衝動
  • Chen ChenBill
    真無聊
  • Randy Yeh Randy
    87
  • 劉孟麗
    春天虫
  • May Lin
    厲害了……
  • 楊珍
    生肖是拉雞~
    這樣可以嗎?
  • Alex Lee
    改成To Li To G他應該就看不懂了🤣
  • 劉純恩
    身寸米青
  • 紀文騰
    可能是法律系的問題
  • 明天
    還要扯甚麼點名了嗎? 真想拗
  • 蘇忠榮
    口口海的杰尼龜
  • 華憂
    哈哈,還真的
  • 鄭蘋蘋
    我還想說大土立土及是哪一國的咒語咧
  • 簡若昕
    科事實上就是不喜歡我自己是
  • 李小龜
    如果有真憑實據呢?
  • 林麗
    評論新聞時事觀點:她沒說錯。确實很爛。好男不與女鬥。
  • Aaron Stark
    米分 糸工 女乃 豆頁
  • 高志昇
    我 石更石更白勺
  • Shangho Chin
    口合 口合 口合
  • 蔡瑋絃
    法律認證 大土立土及
  • 趙明德
    女子火頁口屋
  • 李美玲
    不要跟法律系的交朋友
  • Penbel Typele
    尤其有酸民酸人用詞又尖銳又刻薄,這種人不告他,都太對不起自己。
  • udn.com 聯合新聞網
    我月巴月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