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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嘉瑜。 321,765 個讚 · 15,385 人正在談論這個。台北市議員 北一女 台大法律系、國發所 台大學生會會長 最年輕國大代表 07年立委大安區提名 08年逆風行腳 民進黨籍立委助理 台灣智庫研究專員 台灣之友會青年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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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金收購日盛金
皇帝不急 急死太監!】 依照金管會說法,富邦金到昨天(28)都還沒遞出收購日盛金的展延申請,而距離2月1日截止日只剩最後4天(2個工作日),但金管會卻接連2天對外放話,主動表示如果富邦金沒在2月1日公開收購期限前拿到公平會的併購核准,富邦金可以此正當理由,申報延長公開收購日盛金,並在重大訊息中公告延長收購的時間,甚至還公開表示富邦金若2月1日當天屆期才申報延長公開收購也可以!… 更多 金管會如此主動「示好」、「招手」,頻頻下指導棋,似乎深怕富邦金不展延、收購破局,真的是皇帝不急急死太監! 根據公開收購辦法第 18 條,公開收購有正當理由,得申報延長收購期間。但什麼是正當理由?不論公開收購辦法或者母法證券交易法都沒規定,全憑金管會行政裁量! 金管會曾說,站在監理機關立場,並不希望收購時程拖太長,對公司股票造成影響。但現在卻主動願意給富邦金40天+50天,長達3個月的公開收購時間!收購時程這麼長對日盛金公平嗎? 金管會似乎忘了,這是「敵意」併購,不管是日盛金嫌股價太低沒意願或對員工權益有疑慮,金管會都應該站在中立的立場,但金管會卻違反中立、反常的一直提醒和催促富邦金趕緊申請展延,對富邦金和日盛金形成強烈的差別待遇,甚至傳出金管會已見過日盛金股東,希望促成金金併,若真如此,不僅違反行政中立,更是強逼日盛金非賣給富邦不可! 行政中立法第四條規定:「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行政程序法第六條也明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金管會如果在任何一個個案沒有做到行政中立、沒有避免差別待遇,以後又如何平等對待每一個金融機構?又如何讓金管會的金融管理和金融監理政策具有公信力? 對於富邦金併購日盛金案,金管會主委黃天牧曾在答詢時脫口說出就是要「讓中資趕快離開台灣市場」,或許可以解釋為何「皇帝不急急死太監」,但這樣一路護航富邦,也無法逃避日盛金中資問題,本想讓中資問題船過水無痕的金管會,最後終究必須面對護航富邦所留下的污點,以及瀆職、圖利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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