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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不可不知的工讀權益-勞動條件方面的權利PART II 】 4、工作時間
工讀生,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延長工作時間,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常理 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5、休息、休假… 更多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又國定假日、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但得由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休假日期。上述例假、國 定假日、勞動節及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6、請假
工作期間有請公假、婚假、喪假、病假、事假的權利有關其請假之每日時數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7、職業災害補償
工讀生在工作期間如遭遇職業災害,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勞工在醫療中而不能工作時,雇主應自勞工不能工作之日起,按其原領 工資全數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2年勞工仍未能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殘障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 個月平均工資,或仍按勞工原領工資持續予以補償; 又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與殘廢補償。至於勞工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 雇主除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族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金。 部分工時工讀生及工作者於遭遇職業災害時,不因其為部分工時勞工而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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