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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3844492522588 時間:2022-03-02 20:33 【中資在台經營電信事業?國家資通安全如何保障?】 大家有聽過「台灣信通網絡有限公司」嗎? 依據NCC的資料,台灣信通是一家取得第二類電信特許的公司,經營的特殊業務項目,包括語音單純轉售服務、非E.164網路電話服務、頻寬轉售服務和存取網路服務。 而在2020年7月1日電信管理法施行之後,因為台灣信通的業務涉及應辦理電信事業登記的事項,最遲必須在2023年6月30日以前申請登記,並適用電信管理法。 … 更多 也就是說,這是一間業務受到台灣政府相當程度管制的電信公司。 然而,這家名字裡面有「台灣」的電信公司,最上層卻是不折不扣的中國國企「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 中信集團輾轉透過香港「中信國際電訊集團有限公司」和一家維京群島商"ComNet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設立了形式上由外資100%持股的台灣信通,並指派中信電訊東南亞地區總裁「呂秉耀」以及全球話音業務部副總裁「陳欣欣」擔任台灣信通的董事。中信電訊甚至還在台北和台中設有「數據中心」。 那是不是中資,又有什麼關係呢? 就如同蘇貞昌院長在2013年9月6日的說明:「第2類通信業,即是網路服務,兩岸服貿協議開放後危及的不僅是一般民眾,更將影響我國資訊與國家安全,而中資也可能採間接投資的方式,企圖影響第一類電信業者(有實體電路的電信業者),將業務外包給經營第二類通信的中資業者,屆時中國對台灣網路通訊監控將無所不在、無遠弗屆。」 最後,我想簡單提醒政府要做的兩件事情: 一、當初申請投資許可或取得第二類電信事業執照,如有不實隱瞞中資背景,應依法撤銷投資許可和電信事業執照。 二、如台灣信通依電信管理法提出電信事業登記申請,應依法嚴格審查。 |
嚇死我,想說是中信兄弟又怎了 |
3153342928239411 時間:2022-03-15 19:26 別讓「珍惜生命,遠離公發」成為國軍不能說的秘密 昨天國防委員會考察教召,今天媒體就爆出206旅的教召裝備賠償價目表。 最讓大家驚訝的是:一個臉盆竟然要價250元! 但老實說,臉盆的價格反而是最合理的。 我更在意的是,那些對於士兵來說生死攸關、卻讓我不能理解的項目。… 更多 舉例來說,看看表上的三級抗彈板,這個價格、這個性能實在是太奇妙了。 這張表上面寫的是三級抗彈板:在各國,三級抗彈板主要是警察、或是聯邦調查局特工都穿著三級。 三級抗彈板可以打敗手槍和大多數運動步槍(獵槍、AR-15),更輕,更容易隱蔽地穿戴,而且比四級更實惠。 四級則是軍用,可以防禦大多數軍用步槍的等級。 但,三級抗彈板會需要這麼貴嗎? 我找了找,怎麼樣都找不到兩片加起來要37960的抗彈板? 這個價錢,其實都可以直上四級的抗彈板......那這個價差去哪裡了? 為了怕業配嫌疑,我就不貼連結,但大家可以去找看看,一般的三級抗彈板需要多少錢?底下留言歡迎大家回報價格。 表上其他的品項,其實基層也早就都在反映,不論是戰鬥背心、背包、頭盔還是水囊都難用且價格不合理。 為何這些號稱公發的裝備都又貴又難用?還不准士兵自己自購更好的產品來使用? 具體要求: 一、請國軍說明這張表上公發裝備的來歷:能不能公開裝備檢測的結果? 為什麼基層對於公發裝備的質疑通通敢怒不敢言,深怕說出真相就得遭到懲處?為什麼我們的納稅人會需要用更高的錢,來負擔一個更貴、更難用的裝備? 這些問題,國防部需要誠實以對。 二、請國防部研議建立裝備自購管道。 其實,美軍也會把通過國防部測試的裝備開放給美軍士兵使用,這不是甚麼特別的事情。 如果士兵願意自費花更高的價格使用更好的裝備增加國軍戰力,本來就是一件好事。 我們不應該因為要求整齊劃一、就削足適履的全面禁止使用自購裝備。 國軍現有的服裝供售站,應該要進化成為裝備供售站,讓我們的國軍弟兄可以購買到更好的裝備、護具、瞄具等等。(雖然自購已經是大家都知道的秘密了...) 這些改革所需的經費,比起其他大型研發採購項目,其實都是九牛一毛,但是卻是讓基層有感,能夠有效提升士氣的促施。 希望國防部能夠聽見。不要再讓「珍惜生命,遠離公發」成為國軍不能說的秘密。 |
那個臉盆是不是可以拿起來直接砍人 |
3165379993702371 時間:2022-03-31 17:07 國體法的假排黑條款,什麼時候才能發揮排黑作用? 涉犯詐欺和違反個資法的劉中興,原本是網球協會的萬年秘書長。 在2020年四大協會灌人頭案被判三年緩刑後,網球協會收到體育署的公文,要求調整劉中興的職務。 結果這位網協的地頭蛇,竟然在理事會上請辭後,立刻被回聘為協會的顧問。 保安處分都還沒執行完畢,劉中興又在今年參選網球協會的理事。 … 更多 今天我就請教林騰蛟次長和洪志昌副署長兩個問題: 第一,一個因為灌人頭影響理監事選舉公平性的頭人,竟然繼續參選協會理事,適當嗎? 兩位告訴我,這不符合社會觀感、不太適當,將會和網球協會協調。 第二,體育團體的理事長是理事推選出來的,但是按照國體法第39條的規定,理事並不在排黑的範圍內,合理嗎? 洪副署長答應我,體育署會再好好檢討,研議修法,一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 我要再次強調,體育改革到現在,協會組織的正當性、透明度始終不足。 體育署應該持續檢討、提出對策,不要再讓頭人持續把持協會組織,讓民眾對政府、對體壇失去信心。 |
現在限1,建議用協會的場地效果直接拉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