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 留言 |
---|---|
945504605847608 時間:2020-02-12 15:24 「勞動部門應緊盯裁員計劃,勿讓疫情造成下一波災情」 今日傳出某知名百貨有裁員三成計畫,目前也接獲有勞工朋友反應因為新型冠狀病毒影響,造成公司業績減少,傳出要大量裁減人事,甚至結束營業、資遣員工。但根據「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第四條」規定,地方政府勞工局無法同意大量(或全部)資遣員工,要求要提前六十天前告知,所以勞動部門應該有一定敏感度,要緊盯企業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絕不可讓勞工朋友權益受損。… 更多 孟楷呼籲勞動部必須確實要求,並且主動稽查,是否企業目前有異常的人員變動,甚至是不符合法令規定的裁員計劃,如果員工被迫放無薪假,除了必須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同時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法定基金工資,另外也必須注意是否有業者違法規定,資遣員工,讓勞工權益因為「新型冠狀病毒」也蒙受損失。 再次強調,防疫不是只有衛生單位,各政府部門都該上緊發條,而別讓勞工權益成為下一波可能的災情,面對觀光服務業陸續傳出的裁員與放無薪假的震撼彈,孟楷要求政府的紓困救急方案要快,因為已經有相關產業已經完全沒有客人了,慘況連撐一天都困難,要避免勞資雙方雙輸,救急方案要快;勞動部門也必須緊盯業者如果發生罔顧勞工權益情事,防疫視同作戰、護人權也視同作戰。 大量解僱員工保護法規定: 第 4 條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將 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 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 依前項規定通知相關單位或人員之順序如下: 一、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所屬之工會。 二、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 三、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但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 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事業單位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解僱計畫書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解僱理由。 二、解僱部門。 三、解僱日期。 四、解僱人數。 五、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 六、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等。 大量解僱員工保護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20012 https://udn.com/news/story/7241/4338424 |
資遣費是一年的薪水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