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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9546109619104 時間:2018-03-10 11:39 今天早上陪同時力竹北議員參選人連郁婷律師以及新竹市北區議員參選人林彥甫一起爬十八尖山,向大家打招呼。 由於連律師在當律師前,曾任法官助理,她向我提到,近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前法官陳鴻斌,因違反法官法的再審案,讓她非常有感。 她說,在該案中,司法院職務法庭不僅開啟再審,而且廢棄原判決,做出僅需罰款的判決。(原被司法院職務法庭判決免職並轉任其他職務) 我當場用手機查了司法院職務法庭的新聞稿,甚感錯愕。… 更多 眾所皆知,我國再審難如上青天,在刑事案件,即便許多ngo認為有冤錯的案件,一而再、再而三,聲請再審一再被駁回,因為我國每年刑案能夠開啟再審的案件,不到十件。 當事人從年輕關到老,還不能開啟再審。 而陳法官居然可以開啟再審? 我第一個想到的,是到底開啟再審的新事實,新證據為何? 結果赫然發現,原來不是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而是以法官法第61條第1項第2款,"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法官參予審判",來開啟再審。 以法官應該迴避而未迴避,開啟再審的,可謂罕見之罕見。 意思是說,參與司法院職務法庭的法官,其中有一位陪席法官是司法院行政廳長,有參與這案件之前的程序。因此需要迴避而未迴避,構成再審的事由。 當然如果確實如此,為了審判的公平,應該要迴避。但是該法官貴為司法院行政廳長,既然已經參與了該案件的實質核備,怎會不知有迴避的事由(職務法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卻仍然在陳法官的案件擔任陪席法官,實在令人不解。 而再審後,跟前審不同的是,僅僅認定三項事實成立,五項前審認定成立的事實,被再審認定不成立。到底在認定事實上,有如此重大的出入原因為何? 被懲戒人聲請再審的理由,既然並不是有新事實新證據,除非再審法官又調查了許多新的事實,否則,為何會有多達五項事實,認定與前審有所不同? 再審法庭據此,認為既然已經有多項事實,被認定為不成立,因此僅需罰款而不需免職。 本件判決後,其中一位陪席法官因認為無法捍衛被害人的權益,而請辭。 而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也向媒體表示,先前曾向審判長表示要參與該再審,卻遭審判長林文舟拒絕,但依法官法48條,職務法庭之審理及裁判,公懲會委員長應為審判長,怎會反而公懲會委員長想要參與,遭到拒絕?本案職務法庭的組成是否合法,實在有很大的疑問。 法院的審判貴在公平,不應該因為當事人的身分而有差別待遇。法官助理的尊嚴,亦應受到充分的尊重。 看到此案如此容易開啟再審改判,想到那些還在等待開啟再審,在深山的黑牢裡,等著回家的蕭明岳們,實在是非常感傷。 |
當微光在黑暗中出現 一切就有了希望 邱律師讓蕭明岳看到希望 為蕭明岳祈禱 邱律師加油 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