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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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9-12-27 12:23
【國保被保險人死亡,可以自受益人提出申請且符合請領條件當月起發給】
 
📣105年2月29日前死亡的被保險人,因受益人遲於提出申請,依當時適用的規定僅可發給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的年金給付。
 
現依大法官釋字第766號解釋,被保險人於105年2月29日前死亡,當時遲未提出申請之受益人,可填寫「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給付追溯補發申請書」,就可追溯補發自受益人符合請領條件當月起未逾5年請求權時效之年金,目前有人補發逾20萬元喔!
 
更多詳情請連結本局全球資訊網/業務專區/國民年金/各項給付/遺屬年金給付/國保被保險人於105年2月29日以前死亡遺屬年金給付追溯補發說明👇
https://www.bli.gov.tw/0103713.html
 
#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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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勞工疏困貸款的條件是府合其中一條就可以還是要全部條件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