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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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9-10-31 12:22
📣📣國保被保險人死亡,可以自受益人提出申請且符合請領條件當月起發給。
 
105年2月29日前死亡之被保險人,因受益人遲於提出申請,依當時適用之規定僅可發給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年金給付。
 
現依大法官釋字第766號解釋,被保險人於105年2月29日前死亡,當時遲未提出申請之受益人,可填寫 #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給付追溯補發申請書 ,就可追溯補發自受益人符合請領條件當月起之年金,目前有人補發逾20萬元喔!
 
更多詳情⬇️
https://www.bli.gov.tw/0103713.html
#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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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請問新的公司可以查到之前離職的舊公司幫我加勞健保的資料嗎??加勞保健保的時間新的公司查的到?看的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