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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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2-03-29 10:06
《 看到戴寧議員腳上銬著腳銬,
跪爬在他父親靈前時,
心中只感到無盡的酸楚。 》 戴寧議員是否有涉犯詐領助理費,這就有待司法的調查。但一位女子,在警員的戒護下,而且也是一位亟需要證明自身清白的公眾人物,會有需要擔心她逃跑到連上香都上腳銬嗎? 看了康院長的文章,治芬希望法務部真的可以好好審視自己的規範,法律之前不外乎法理情,多些人味,也能讓鄉親更加相信司法。
分享 康樹正
戴寧奔喪被上手銬及腳鐐,符合法律規定嗎? 嘉義看守所的說法:依法執行嘉義看守所秘書葉長樹表示,戴寧因案羈押禁見,戒護奔喪時依羈押法用戒具,過去對羈押被告戒護奔喪都是依此用戒具,如被告戒護出外就醫也如此,所方依法執行。 法務部長說:有精進空間。 按羈押法第23條第1頂規定,被告之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或配偶之父母喪亡時,得經看守所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所;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羈押日數。並未就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如何使用戒具作特別規定,亦未授權以行政命令規定之。因此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亦未就返家探視使用戒具為規定。而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自屬羈押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外出」行為。是以看守所戒護被告外出,除非足認受刑人及被告有脫逃、自殘、暴行之虞時,始得經看守所長官核准後施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因此,被告戴寧奔喪其戒具之使用,自以其有脫逃、自殘、暴行之虞時,始得為之。又其施用戒具亦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則戴寧同時被施以手銬及腳鐐,也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一個不是以逃亡之虞而被羈押的被告,奔父喪,在眾目睽睽之下,被上手銬及腳鐐的雙重桎梏,是否符合使用戒具之規定?其施用雙重戒具其必要性如何?是否構成恣意之裁量,而違反比例原則?
換個角度去想,如果不上銬而導致羈押人逃跑了,那羈押警員是不是又要被檢討寫報告!
很難去衡量的一個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