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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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05-14 19:35
【勞動權益 wake up! 】育嬰留職停薪,申請資格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6條) [現以修改為認職滿半年]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男性勞工也可以)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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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育嬰去那土上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