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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1928927849044 時間:2019-03-28 17:14 目前台灣酒駕情形嚴重,造成無數個家庭破碎,外界紛紛呼籲修法,重懲酒駕。 身為立法委員,用重典不能只是嘴巴說,必須要以實際的修法來回應外界的期待。 現行刑法第185-3條 構成要件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並達成下列要件之一, 「吐氣酒精濃度在0.25毫克以上或血液濃度達0.05%以上」、 「飲用酒類等相關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或 「吸食毒品、麻醉藥品致不能安全駕駛」。… 更多 現行法規酒後駕車但未肇事之刑責僅處二年以下,導致許多民眾飲酒後,仍抱持不會肇事之僥倖心態,縱使肇事卻未致傷亡,其刑責亦過輕導致酒駕再犯率居高不下,顯見現行法規使酒駕犯罪成本過低,不再具有犯罪嚇阻之效用。 擬具修正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第一項 將現行酒後駕車、吸毒駕車等不能安全駕駛罪,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致死亡者,同步向上提升。 希望透過重懲達到嚇阻作用,更希望能獲得各位的支持!!! 謝謝!!! 聽見我的聲音【Youtube訂閱】 →https://youtu.be/lU6qfxgQn6g 傾聽你的聲音【LINE】 →http://line.me/R/ti/p/%40kkf9227x 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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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說的是,需要用刑法才有效果,才能抑制酒駕肇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