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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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03-20 12:00
「《德國刑事訴訟法》對被害人訴訟地位的保障非常值得我們參考,希望台灣被害人未來在訴訟地位能有真正的提升。」
 
第一次遇到連教授,是2年前,在台北律師公會犯保委員會所舉辦的「告訴人程序地位之過去與展望」座談會上。
 
當時的我,其實對犯罪被害人在法庭上,應該會有什麼權利、保障等等,都非常陌生,所以在座談會上,我就是以自身的角色,去談我們在事情發生之後的所有處理過程上中,所遇到的不舒服、不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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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會議上,對於犯罪被害人在法庭上的角色應該是什麼樣子,有著正反兩方不同的意見,但會後連教授特地來找我,和我分享了許多他在德國所看到的狀況與經驗,也和我們打氣,要我們不要放棄,繼續堅持替被害人爭取在法庭上應該要有的角色。
 
如今3年多過去,進入立院後,犯罪被害人保護一直是我們想努力的一大重點,我詢問連教授,希望能夠借重他熟悉國外犯保的相關經驗與專業,來一起參與我們的行動,她也一口答應了。
 
連教授在記者會上分享了許多觀點,對於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會涉及到我們的刑事訴訟。到底如何看待被害人的地位,傳統的刑事訴訟或者台灣目前的刑事訴訟,原則上仍是以被告為中心,對於被害人的理解,就把他當成證人、提供證言,只是一個被調查的客體。
 
而我們所談的「被害人訴訟參與」,必須要在法律面上做整個觀念的轉變。我們過去的中心一直都是被告、都是加害者,要去保障被告的訴訟權利,但大家不要忘記,犯罪的對面、這群被害者,同時也是受到犯罪事件影響最大的,甚至很多的後果,都是他們要去長年承受的,因此,再談被害人訴訟參與時,應該也要去承認他是訴訟上的主體,進而保障他的人性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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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是參考別人,抄別人的作業永遠都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