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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144288789185 時間:2018-07-27 17:58 |
您好~ 煩請羅委員能為選區替民眾伸張法理正義,轉載給台北法輔,主任秘書,內容是自然法人,台籍吳榮輝… 更多是以在投審會通過在台投資的個人股東身份在桃園高鐵2016/1/11pm14:30在MISTER > DONUT餐廳招募本人總裁特助通過後,詐騙至泰國服務,事後以文化種族,難以相處:犯了民事184條侵權毀謗罪(不具正式公文email來信),依國際管轄權),難到不是個人嗎?難道是公司詐騙本人嗎?為何不查他呢?107/7/9整個證據說明圖檔錄音已郵寄給法輔承辦人許又衡先生。N007覆議伸請案~ 但覆議委員卻以不相干的扭曲法文解釋,也就是說硬把個人是中華民國國民在海內外犯法不當犯侵權,加諸受害者是台灣人,此乃等同台灣人在海內外施用詐術騙取大陸人不當侵權為被大陸政府受理一樣,請問大陸沒有管轄權嗎? 另毀謗罪不是罪嗎?不算侮辱罪造成原因?法律上可硬用假設是勞動法取代詐欺罪嗎?,真的莫需有,這烏龍院委員另類孔龍吧?感恩拯救。 祝安 王先生 09061770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