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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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5-11-04 17:33
#勞動權益 關於連續工作12小時以上 我的工作是運輸業,平常上班時間沒有固定,可能是一早6點上班,也可能是下午1~3點才上班,平常的工作時數是每日9小時(包含1小時休息),超過9小時會以加班計算,但公司有時因業務需求,要我們北上出差(高雄至基隆往返)。 假設原本當日08:00上班,正常下班時間應該是同日17:00,但是公司會將正常下班時間(同日的17:01)立即計算成隔日上班,超過9小時而未列入計算加班費,告知我們加班費要18個小時後(9h+9h等於兩日工時)才會予以計算加班費,然後隔日回到高雄讓我們下班回家。 這樣有違反勞基法嗎?公司主管要我提出相關條例,希望幫我解答一下。 大家認為呢!? 專家回答:http://goo.gl/GIXf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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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12小時前4小時計時薪 後八小時記月薪 且薪資單上只有月薪有含勞健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