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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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06-02 13:26
業者因為汙染河川而繳納的汙染者付費的「水污費」,
絕對不是「水利法」第84-1條裡面規範的所謂的「執行節約用水措施」,
所以絕對不符合「耗水費」的減徵條件。 如果同意繳「水污費」可以抵扣「耗水費」,
這樣開徵「耗水費」修法在去年早就可以通過了,
因為企業主就是要這樣。 所以本人反對「水污費」可以抵扣「耗水費」60%,
不只是錢的問題,更是公義價值的問題。
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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