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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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2-03-24 21:40
為了保護臺灣高科技產業的關鍵技術,立法院今天審查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把為外國利益而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經濟間諜」入罪。未來不只個人的經濟間諜行為有重罪,連法人在所屬員工等自然人犯經濟間諜罪時也會遭受罰金刑──不過法人可以透過證明自己「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防止」而免去刑責。… 更多 有了重罰、有了法人刑責,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就更安全了嗎?永昌拿起放大鏡檢視新的國安法草案,卻發現運作細節恐怕充滿漏洞!因此今天在立法院把握機會與法務部蔡清祥部長、蔡碧仲政務次長討論。 法人刑事責任,性質到底是什麼? 依照法務部和司法院採信的主流說法,我國採用「法人兩罰」制,這是種「既獨立又從屬」的刑責:法人被科以刑罰是因為「未盡防免犯罪發生的監督責任」,與其員工為自己行為受罰是二個「獨立不同」的原因。然而另一方面,我國的法人刑責又往往規定法人刑責的成立是「從屬於」自然人刑責,若自然人沒被判刑、法人當然也無罪,因為依照根深柢固的主流迷思,「法人沒有獨立的罪責能力」。 永昌不解的是,既然處罰原因不同而相獨立,為何法人刑責的成立要以自然人被判有罪為前提?而如果法人沒有獨立的罪責能力,那為何又能有獨立的舉證免責規定、把責任通通推給自然人? 在國安法保護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經濟間諜」罪,死守這法人刑責的迷思只會帶來更多弔詭: 企業內部防護機制沒做好、造成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被竊取給敵國,只要員工沒被定罪一天、企業就一天高枕無憂!這不是誘使企業盡力護航有犯行的員工、力阻檢調偵查?等眼看員工真的要被判有罪,再來舉證企業其實有防止犯行、主張免責? 而對企業直接科以和員工同額的罰金,對企業根本不痛不癢,又如何迫使企業落實內部防範經濟間諜機制? 會有這些坑坑疤疤其實一點都不意外,因為整套國安法制裁經濟間諜的機制都照抄自營業秘密法。遺憾的是我們在法規間抄來抄去時,沒有把握機會把既存的問題釐清、改正缺陷。新國安法之下,護國群山真的安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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