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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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5-03-05 17:25
【國民黨推動勞工「加薪四法」】 「公司法第235條」 企業提撥盈餘增加員工酬勞。 「工廠法第40條」 工廠若有年度盈餘,應分配工人。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 當失業率連續六個月高於3.78%時,企業若替基層員工加薪,加薪部分可加成130%認列費用抵減營所稅。 「勞基法第29條」 公司有盈餘卻未給予勞工獎勵或分配紅利,最高可處500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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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修法成不成功,其次是能否確實舉證公司有盈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