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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1476161136270 時間:2013-06-07 12:03 經過智財局與國安法的修法,網友們已經在討論電信法第九條修正案的疑慮,也做出了懶人包。 經過我們查證,行政院確實有這樣的提案『電信法修正草案』。 第九條修正條文為: 通信內容及因通信內容而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人負其責任。利用電信網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之內容,經各該法律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應依各該法律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授權之通知,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 利用電信網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之內容,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得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 前二項於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更多 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廣告物主管機關得通知電信事業,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 按照行政院的說法,其實各該法令對於所謂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等行為,早有規定,如果網路上有這樣的內容,已可直接處理,不需要疊床架屋。未來還會有新的媒體出現,不就要到處補丁。 另外,現有法令中,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等等的不確定概念,早被學術、實務界質疑,因為太大的行政裁量空間,就會造成寒蟬效應,但是修法時常囿於民意道德壓力,而難以處理,再加到新的領域,更顯示這個政權的落伍反智. 最後,我們呼籲政府相關單位,面對數位時代的應用不必擔心,言論的界線,在基本法條中早有規範,大可不必修法趕流行、自作聰明。 電信法修正草案總說明:http://www.ncc.gov.tw/chinese/files/13050/1760_28824_130507_1.pdf |
為了一個貪扁出來,拿台灣人的生和來換,一個不分區立委有多自大,像一個黑幫的老大一樣,你有什能力,貪扁貪污就該去死,沒有貪扁一家貪汙,,台灣人也不會生和過成這樣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