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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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7-05-24 16:30
❤💛💚💙💜歷史性的一天,太棒的解釋文!!🌈🌈🌈 解釋文: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 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
#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
#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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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委員,支持婚姻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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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7-05-24 16:58
【相愛是人權】 路會繼續走,價值會實現。台灣加油! 照片出處:高雄青年(IG: n_r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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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委員,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