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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488294720204 時間:2017-07-18 11:07 【靠著「特許權利」挖山獲取「暴利」的採礦行為, 政府應修改過於傾向財團的礦業法而不是放縱財團圖利!】 現行「礦業法」在2003年修法時, 故意忽略「礦」屬於國家,屬於人民,屬於後代子孫, 故意忽略「採礦」是「特許事業」應該「高度管制」, 罔顧當時法務部,及最高行政法院92年判字第936號判決「礦業權展現是新權利賦予」,所以展現不包含「既得權保護」的問題, 無「信賴保護原則」適用的問題。… 更多 當時政府修法一昧地讓國家向財團業者傾斜, 這些靠著「特許權利」挖山獲取暴利的採礦行為, 國家沒有節制財團反而更放縱業者, 還故意在礦業法「立法說明欄」寫上「礦權展限非屬新設定」, 還直接在礦業法第31條規定, 礦業權利一次許可,萬世展延的「原則許可,例外否準」,否則國家要補償業者的「霸王條款」。 2017年的今天,國家態度改變了嗎? 請各位看看今天經濟部到立法院報告的內容, 國家護航財團,向礦業權業者傾斜的立場修正了嗎? 他們仍然特別強調「水泥產業」很重要, (#台灣水泥開採已經供過於求了) 表示會設定「開採總量管制」 (#以前也做過假的總量管制), 表示要求業者「補環評」 (#是環評法第6條的環評嗎?邊挖邊環評?), 刪除展限駁回補償規定, (#他們仍然說展延還是舊權利延續且礦權期滿展限期間還可以挖礦), 提存使用土地需經主管機關核准, (#只要政府同意你家土地還是財團要挖就可以挖而且是政府掛保證), 原基法配套措施(#諮商同意權看看再說)。 經濟部這種態度,人民就可以接受嗎? 台灣寶貴的國土是子孫的, 不是讓財團毫無節制「特許」挖礦獲取暴利的。 |
妳是最勤政愛民的立委,不怕所有明槍暗箭的打壓,揭發黑心食品 ,揪出邪惡企業對台灣土地的殘害,妳好勇敢!我們永遠支持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