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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7000279021205 時間:2020-03-30 14:35 關於於「性私密影像」的來源,大致可以分為「性侵害過程中拍攝」、「偷拍(盜攝)」、「自拍」及「合意拍攝」等四大類。… 更多 這些散布行為,所觸犯的法律,都不同。其中,自拍或合意拍攝的影像,被分手後的伴侶私自上傳,加害人也只是觸犯刑責二年以下的「散布猥褻物品罪」,實務上大多只判二個月,易科罰金大約六萬塊。這種「色情報復(或稱復仇式色情)」,是有針對性的,對前伴侶(特定對象)的報復。如此的行為單純只用「散布猥褻物品罪」來處理,合理嗎!? 有民間團體指出,2012至2016年相關新聞持續增加,且受害者至警局報案時,曾有第一線的警方人員認為只是男女朋友吵架,不願受理,或說『誰叫你當初要拍?』甚至建議換個帳號不要看就好了。根本是對受害者二次傷害! 另外,司法院、法務部、警政署,在處理相關案件時,是不是應該要尊重被害人意見,將相關的司法文書寄到被害人指定的地址? 我主張,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行為,應該要有相對應的法律規範;不管是要修法還是制訂專法,重點是,被害人的權益要能確實被保障。 http://yt1.piee.pw/PD7U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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