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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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3-07-18 10:10
【勞動權益 wake up! 】通勤途中不小心出意外~~~~~~~ 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應包括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意外事故,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但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 更多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傾向照顧勞工的看法,因此勞工通勤途中發生意外事故時,依審查準則的規定是可以向「勞保局」申請職災補償。至於是否可以直接向雇主請求職災補償,雖然目前主管機關認為雇主仍應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負擔職災補償責任。但法院實務見解仍有不同看法。有的法院認為由於勞基法中並沒有職業災害的定義,因此通勤災害是否要含括在勞基法中課雇主責任,法理上有疑義。而且審查準則只是勞保條例的附屬規定,不盡然就能直接拿來課雇主要承擔通勤職災的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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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勤災害是否要含括在勞基法中課雇主責任,法理上有疑義。那就快修法啊?或叫大法官解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