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18-04

文章 留言
2086612031410142
時間:2018-04-19 20:14
【三問中選會主委:「沒有先例、曠日廢時」比憲法基本權更重要?】
 
中選會前天(4/17)通過三項「反同公投」,引發各界關注,也讓許多支持婚姻平權朋友感到難以接受。時代力量 立法委員 黃國昌 在內政委員會質詢中選會主委陳英鈐,就通過「反同公投」的三項重大疑慮,要求中選會正面回應:
 
1… 更多 大法官釋字748號已經指出,現行民法在適用上未能使同性之二人有平等的結婚權利,屬於違憲,且中選會也初步判斷「婚姻限於一男一女」恐有違憲疑慮,而社會各界也有許多質疑。
 
那麼,中選會在行使「准或不准」公投案的職權時,面臨違憲疑慮,為何不考慮依法聲請解釋憲法?又,為何中選會認定該提案在補正後沒有違憲?
 
2️ 「婚姻定義限於一男一女」本就是現行民法適用的「現狀」,該公投提案到底屬「創制」或「複決」?這符合公投案的形式要件嗎?
 
3️ 如果「同婚專法」公投通過,但在2019年5月前,立法院未即完成專法的立法,則是否會形成「2019年5月後,同性可依民法結婚,待專法通過,又改以專法結婚」的複雜法律狀態?
 
針對第一題,陳主委認為該案「沒有排除同性結婚的權利」,因此補正後屬合憲。而聲請釋憲,則因為「沒有先例,可能時程會拖很久,提案當事人也可能陷入焦躁不安」,中選會決定直接完成審查。然而,反同公投對憲法基本權的衝擊,以及對不同性別族群造成的傷害,又該如何?
 
針對第二題,陳主委則認為該案屬「創制」,因「現行民法勢必修改」。然而對於「已經有法律規範的內容」,提出「與現行法完全一致的法律原則」,真的算是「創制」嗎?而面對反同公投可能衍生的複雜法律後果,中選會也並未正面回應。最後,黃國昌則確認了,對於中選會「通過反同公投」的行政處分,若有適格的原告,將可以提起行政爭訟。
 
#婚姻平權
影片
依法論法,我有個疑問,大法官審查抽象法規,什麼時候可以審理個案了?

所以應該是利害關係人窮盡救濟途… 更多徑,再針對個案所適用的法規提出法規違憲審查才對啊,怎麼會是中選會把第一關的法律適用權直接丟給大法官?

照理說,行政機關第一次適用法規,法院第二次適用,大法官則是審查法規違憲才對。

而且就算大法官宣告違憲,也還要再審打掉個案才對,而不是大法官直接針對個案判決。

如果有修法可否提出來讓我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