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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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7-10-27 01:34
最硬的晚安噗!晚安~~ 公平交易法第法40條第二項規定,企業違法情節重大的罰款,得處以「上個會計年度銷售額的10%以下」。 那麼:
如果以罰滿10%推算,高通去年在台銷售額為2340億;
如果比照中國罰8%,高通去年在台銷售額為2925億; 高通在台灣銷售額這麼高?有點緊張,因為:
如果去年高通在台銷售額低於2340億,公平會的裁罰豈不成了「自始違法」?那不是跟文言文比例事件一樣了? 希望不要發生這種事才好! 我還是認為,公平會能夠做到三贏,把「罰款+改正+繼續合作」同步達成,才是優秀的公平會。 中國能,台灣為什麼不能?
不過,現在比較重要的是,不要罰錯最重要。天亮要來瞭解一下!
晚安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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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請同仁查一下後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