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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9988580703497 時間:2019-11-18 12:13 【不要再以無共識之名,丟下礦業法!】 從2017年7月礦業法在臨時會開啟首次審查後, 到2018年5月30日共七次委員會11天審查並審查完竣出委員會, 到2019年5月29日歷經四次黨團協商, 已由原本多達13個版本, 整理到僅剩26個條文保留送交院會處理, 大部分為內容置於何條次之爭議。 此外,#多數條文更已達成下列共識:… 更多 1、採礦需合理利用,並兼顧經濟、環境與文化永續發展!(第1條) 2、主管機關應針對礦種每五年提出整體產業政策評估報告(第5-1條) 3、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非營利而採取礦物除罪化(第7條) 4、除了石油礦及天然氣礦之外的水平面積最多300公頃(第8條) 5、特定條件情節重大違規者不予設定礦權(第19條) 6、環境敏感區內採礦需該管機關同意(第29條) 7、霸王條款:礦權展限不再「原則許可,例外否准」,礦業權者拿不到礦權,政府不用再賠天價補償金!(第33條) 8、霸王條款:礦業權者需先取得礦業用地該土地與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才可使用土地!(第47條) 而 #尚未達成共識的是: 1、礦區周邊居民需同意(29條第4款) 2、礦權展限需經土地主管機關內政部同意(33條第7款) 3、礦業權者需提出關礦計畫(45條) 關礦計畫中,… 更多 |
請問未達成共識是指有其他立委反對這幾條嗎? 那麼是哪些立委反對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