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頁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臺北市大同區。 359 個讚 · 1 人正在談論這個。分享是我們的願景,貼心服務是我們的宗旨.
貼文
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於期限內申請研發活動之認定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產業創新條例授權訂定之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研發投抵辦法)第12條規定,公司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 更多
該局指出,公司研究發展活動須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研發投抵辦法第2條、第2條之1及第3條規定,始得適用投資抵減之奬勵,故會計年度屬曆年制之公司,應於105年2月起至5月底止,檢具研發投抵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另公司若有(一)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二)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三)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四)公司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發等之支出須申請專案認定者,應與研究發展活動認定之申請案併同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日之認定以送達主管機關之日或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該局呼籲公司104年度如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投資抵減,請於規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之申請,以免影響適用投資抵減之權益。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