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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臺北市大同區。 359 個讚 · 1 人正在談論這個。分享是我們的願景,貼心服務是我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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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歡迎分享 *^O^*… 更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並持有2年以內房屋、土地(以下簡稱出售新制房地),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按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以下簡稱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依同法第14條之5規定,於新制房地完成所有權移權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所稱房地交易所得額,以買賣房地而言,係指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因該房地交易所得額已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即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稅基),所以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也不會有重複課稅的問題。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1月2日取得房屋、土地,成本為2,000萬元,106年6月30日以2,500萬元出售該房屋、土地,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00萬元,土地增值稅為20萬元,房地交易課稅所得額計算如下:
1.房地交易所得額=2,500萬-2,000萬=500萬元。
2.課稅所得額=500萬-100萬=400萬元。
該局重申,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t.gov.tw)/一般民眾/房地合一專區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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