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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靜儀醫師 溫柔堅定新中二。 203,687 個讚 · 20,400 人正在談論這個。政治工作者,臨床醫師,斜槓寫作與國際醫療、性別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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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花花班]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117/991564/ 護理師是勞基法保障的勞工。 醫院的多數護理師是8-8-8的上班模式,也就是每天上班8小時,可能是早上8時到下午4時,也可能是晚上12時到早上8時;輪班。… 更多 修法就是大家各自提出自己支持法案的過程,有些時候別人提的修法有優點,就獲得大家支持;有時候各自堅持自己的立場,就可能需要反覆辯論、協商折衝。 這次的勞基法修法,友黨根據歐盟的工作時間指令規定,提出規定「勞工在更換班次間應有至少11小時之完整休息時間」。根據勞基法,每日上班8小時,最多只能再加班4小時,8+4=12,以一天24小時來看,那不就表示每天至少有12小時休息時間? 根據勞基法,工作日的「一日」,就是從當日零時到當日24時;但是如護理師和其他輪班制的工作,可能有今天8-16時上班,明天0-8時上班的情形,算起來是「每天8小時」,但是實際卻出現「24小時內上了16小時班」的情形。 我要求勞動部提出是否有對於工時認定的相關函示,分別在2002年和2012年有函示,將那個拗口的文翻成白話,就是如果「勞資雙方約定之每日起訖時間予以確明」,可以議定工時的一日不是0時到24時;如果是特別的輪班,導致休息時間只剩8小時,那不是「適當休息」。 總之,就是法律有訂,可是不懂就不會用。 最後大家都支持修法,把「勞工在更換班次間至少有11小時完整休息時間」給修訂進去,明確的給輪班制勞工休息時間保障。 這樣的硬性規定,可能會讓目前人力吃緊的照護產業、製造業產業更有壓力,這也是我們同意一年的時間讓場域準備;讓勞僱雙方都能適應。而現在花花班可以嗎?不可以!根據2012年勞動部函示,「未達8小時復又出勤,難認符合勞基法34條應予適當休息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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