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頁
林靜儀醫師 溫柔堅定新中二。 203,687 個讚 · 20,400 人正在談論這個。政治工作者,臨床醫師,斜槓寫作與國際醫療、性別平等
貼文
[揭示工作規則核備證明,保障勞工知的權益] 妳簽過這樣內容的工作規則契約嗎?
「違反本院管理規章被解聘,本院永不錄用,不寫推薦信」
「因醫療特性,雙方約定可提出離職日期為一年一次,離職月份以乙方到職日之前一個月為原則」
「凡未於約定之離職月份離職者,須賠償違約金一個月全薪」 妳是否有這樣被要求過?
「阿長說最近人力吃緊,妳先積假」
「阿長說今天病人比較少,妳先機調」… 更多 那妳知道這些契約內容或是勞動要求都是違法的嗎。 根據勞基法規定,雇主跟勞工之間簽訂的工作規則,內容係雇主依其事業性質所訂定之內部重要管理規定,影響勞工勞動條件權益甚鉅。因此工作規則須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通過,始能公開揭示,修正時程序亦同。且雇主如欲變更降低工作規則中優於勞動基準法之勞動條件,應與勞方協商合意。http://www.mol.gov.tw/topic/6035/ 那,勞工如何知道雇主提供的工作規則,是經過地方主管機關核備通過的,還是雇主自己設計的? 如果照標準程序,不論84-1的業種,或是工作規則,都必須經過縣市主管機關核備,公開揭示;但是勞工如果不清楚勞基法規定,根本不會查詢自己的業種是否屬於84-1,也無從得知自己要簽署的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是否合法。許多甚至要等到離職不歡而散,提告的時候,才知道根本簽的是無效的契約! 勞資關係和諧,彼此信任坦誠,其實對於勞動環境和條件都是比較好的。今天質詢時以此要求勞動部,30人以上事業單位之工作規則若是通過該縣市主管機關核備,必須有核備之後的流水號或者證明文件,與該工作規則一起揭示,方便勞工知道簽署的是符合勞基法規範、主管單位認可的工作規則。讓對於勞工的保障更直接透明!
圖片
留言
  • 陳弘運
    img:https://scontent-tpe1-1.xx.fbcdn.net/v/t39.1997-6/851543_460869974026537_635914755_n.png?stp=cp0_dst-png_s110x80&_nc_cat=1&ccb=1-5&_nc_sid=ac3552&_nc_ohc=7S98VtyKAJIAX_zU10L&_nc_ht=scontent-tpe1-1.xx&oh=00_AT8rR3XiR4147rWdK1LrwbljPUAVZFS1tiuSonfEHB-ECg&oe=624B984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