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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臺北市大同區。 359 個讚 · 1 人正在談論這個。分享是我們的願景,貼心服務是我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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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聘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請向國稅局核備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受僱律師代理律師事務所辦理訴訟業務,取得之勞務報酬屬薪資所得,應由律師事務所於每年2月底前,向所轄國稅局填報前一年度聘僱律師之相關資料,以避免所得重複歸課,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該局說明,稅法所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及建築師等以技藝營生且自負盈虧者。律師代辦訴訟業務雖然是執行業務性質,惟受事務所聘僱之律師與事務所係屬僱傭關係,其取自律師事務所勞務報酬屬薪資所得,且該事務所會就受聘僱律師之薪資所得填報扣繳憑單,為免重複課稅,應將受聘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通報所轄國稅局。… 更多
該局補充,受聘律師中有「姓名相同但身分證統一編號不同」之雙方律師訴訟案件,因無法判斷導致所得誤歸戶至另一方而造成雙方之困擾,有前述情形者,雙方律師皆應申報明細表,以利所得正確歸課。
該局指出,為落實愛心辦稅,提升便民服務品質及減少徵納雙方困擾,將於105年1月初函請臺北律師公會轉知所屬律師事務所會員,於105年2月底前填報『104年度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送交該局。至承辦之外縣市法院判決案件,可將該案件明細單獨製表送交法院所在地稽徵機關,以利過濾並刪除重複歸課之所得。
該局呼籲,本項措施為徵納雙贏之簡化作業,請執行業務者務必配合。如尚有相關疑義,可洽該局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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