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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臺北市大同區。 359 個讚 · 1 人正在談論這個。分享是我們的願景,貼心服務是我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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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在大陸地區就醫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可否扣除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其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可否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更多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95年10月5日台財稅字第09504550630號令,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其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文件,並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其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醫藥費」範圍之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均不得於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至大陸地區旅遊,因急病至當地公立醫院就醫並住院治療多日,復經醫療專機送回臺灣繼續治療,則甲君於大陸地區醫院給付符合前揭規定之醫藥費扣除保險給付部分,得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其餘交通費、旅費及其他費用,尚不得於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此一小小觀念將協助您自行檢視申報之正確性,以免影響自身權益!若對綜合所得課稅規定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財政部、賦稅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搜尋相關資訊,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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