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頁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臺北市大同區。 359 個讚 · 1 人正在談論這個。分享是我們的願景,貼心服務是我們的宗旨.
貼文
個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IPO股票,若符合課稅條件,仍應核實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到民眾的電話詢問何謂IPO股票、是否須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答案是個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IPO股票,應核實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但設有排除條款。… 更多
  該局說明,IPO股票係指個人持有的上市、上櫃股票中屬於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或配偶相互贈與的上市、上櫃股票,其第1次贈與前屬於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者。IPO股票屬應核實課稅範圍,但排除下列情形:(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2)、個人每年所持有該年度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屬承銷取得數量在1萬股(含)以下。即101年12月31日以前因承銷取得IPO股票及101年12月31日以後每年承銷取得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不課稅,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仍須核實課稅。
  該局舉例,甲君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104年3月2日在A公司股票承銷階段以每股10元取得IPO股票20張,並於同年5月4日將持股全數出售,每股售價12元,支付證券交易稅720元及手續費627元,因甲君於承銷階段取得A公司IPO股票超過1萬股,應適用核實課稅,證券交易所得額為(12-10)元x20張x1,000股-720元-627元=38,653元,應納稅額為38,653元x15%=5,797元。
  該局呼籲,有所得就要課稅,個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交易屬核實課程範圍之股票,申報證券交易所得及應納稅額時,應誠實填報並繳納,避免因疏忽而短漏報所得遭致處罰,得不償失。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