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頁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臺北市大同區。 359 個讚 · 1 人正在談論這個。分享是我們的願景,貼心服務是我們的宗旨.
貼文
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保險費列舉扣除相關說明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採列舉扣除,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費,如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限制,可全數扣除。… 更多
  該局說明,可申報列舉扣除的保險費,包含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旅遊平安險、學生平安保險、就業保險、農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的保險費。「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和年金保險。每人每年扣除的金額最多不能超過24,000元,未達24,000元,以實際支出金額核實認列。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和補充保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之限制,全數扣除。
  該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親屬之保險費支出,須是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內,而且是受納稅義務人或配偶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以,若為兄弟姊妹或其他非屬直系親屬的保險費支出,則不能列報扣除。
  該局舉例,甲君、乙君為兄妹,甲君幫父親投保保險並為其繳納保費,則甲君為要保人,父親為被保險人。申報所得稅時,父親由乙君申報扶養,則該筆保險費支出,因甲君和父親不在同一申報戶內,所以甲君不能列報扣除父親的保險費支出;乙君雖然申報扶養父親,但因父親的保險費是由甲君支付,而不是乙君支付,所以乙君亦無法申報扣除該筆保險費。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使用自然人憑證透過該局網站下載的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自行查詢報稅相關資料,或攜帶個人身分證正本至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設立之申報服務櫃台查詢,如依查詢之資料申報扣除,可免檢附單據,若列報之保險費扣除金額與前述查詢之金額不符時,要記得檢附保險費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以憑認定。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