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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臺北市大同區。 359 個讚 · 1 人正在談論這個。分享是我們的願景,貼心服務是我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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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向服務單位支領或由服務單位直接給付醫療院所之健康檢查費,應否列入職工薪資所得申報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員工向服務單位支領或由服務單位直接給付醫療院所之健康檢查費,係員工因職務上所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薪資所得,依規定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更多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因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薪資所得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立法委員等各級民意代表依規定由各該民意機構支領或給付民意代表之健康檢查費用,係屬職工或各級民意代表基於職務上所取得之補助費,皆為各受領人之薪資所得,不因該等健康檢查費由員工或民意代表檢據核銷,或由服務單位直接支應,或採直接撥付受領人而有不同。
該局指出,雇主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依同法條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但雇主於雇用員工時,對於員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仍應視為薪資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雇主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除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1條所訂年齡及次數等規定辦理,由雇主所負擔職工之健康檢查費,不視為該職工薪資所得外,其餘仍應列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上揭所得,應注意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併入受領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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