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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臺北市大同區。 359 個讚 · 1 人正在談論這個。分享是我們的願景,貼心服務是我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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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新令分享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104/10/12台財稅字第10404035420號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九日生效: 一、 所有權人銷售自2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之不動產,且該贈與人係
因繼承取得該不動產者。 二、 直系親屬間交換不動產,且交換後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均逾2年者。… 更多 三、 所有權人銷售因繼承信託利益請求權而取得之不動產。 四、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取具保護令之所有權人為躲避施暴者,銷售其名
下僅有1戶且確供自住使用之房地。 五、 所有權人銷售持有逾2年之房地,併同銷售之共有設施及基地應有
部分。 六、 所有權人為興建慈善事業使用之房舍所購買之土地,已取具建造執
照,因通行權糾紛無法動工,且經調解無效果而銷售該土地。 七、 所有權人銷售於取得土地前遭鄰居占用供車輛出入等非建築使用部
分之土地與該占有人,且以相當於其購入成本銷售。 八、 所有權人購入房地後,始知該房屋之氯離子或輻射含量逾國家檢測
標準值,經法院訴訟、和解或調解委員會調解解除契約未成立,且以相當於其購入成本銷售該房地。 九、 債權人經向法院聲明承受取得債務人之持分房地,嗣經法院訴訟、
和解或調解委員會調解,且以相當於原承受價格銷售與其他共有人。 十、 所有權人經向法院聲明承受不動產並繳清差額價金,因債務人提起
異議之訴,致2年後始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嗣訂約銷售該不動產。 十一、 扶養義務人為履行其扶養義務依法院和解移轉持有已逾2年之不動
產與受讓人,受讓人亦依該和解內容銷售該不動產者。 十二、 所有權人以持有逾2年之自住房屋及地上權與營業人合建分屋,
嗣取得未達1戶之持分房地,並與共有之營業人併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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