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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臺北市大同區。 359 個讚 · 1 人正在談論這個。分享是我們的願景,貼心服務是我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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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預售屋獲得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如有買入預售屋者,在預售屋未完成前,即轉手出售,如有價差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出售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購買預售屋,未辦理移轉登記,尚非房地之所有權人,僅對出賣人有房地移轉之請求權,是該權利出售所獲得之利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權利)交易所得,納稅人應以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出售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未依規定申報而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倘查得漏報所得額超過25萬元,且漏稅額超過1萬5千元,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更多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於98年以總價3,800萬元買入預售屋,於建物興建完成前,未辦理過戶登記,即於100年以4,600萬出售,經扣除轉讓手續費、仲介費及相關成本費用150萬元,獲得利益650萬元即為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未依規定申報而經稽徵機關查獲,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有無辦理結算申報,就所漏稅額分別處以2倍或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預售屋,獲得財產交易所得一定要誠實辦理申報,如果有漏報情形,應儘速辦理補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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