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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臺北市大同區。 359 個讚 · 1 人正在談論這個。分享是我們的願景,貼心服務是我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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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已自104年1月1日實施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保障人民遷徙自由權利並兼顧稅捐債權之公共利益,財政部訂定發布「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以下稱:本規範),並已自104年1月1日生效。… 更多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者,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考量上開規定係裁量性規定,對於具體個案,除欠繳金額外,尚應審酌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為使各稅捐稽徵機關有一致、客觀之準據,特訂定本規範。
本規範自104年1月1日實施後,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案件,除欠繳稅捐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得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外,尚應分別按個人、營利事業之已確定欠繳金額、未確定欠繳金額,分別區隔為3級距分級適用限制出境條件,審酌條件包含出國頻繁、長期滯留國外、行蹤不明、隱匿或處分財產,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虞、非屬正常營業之營利事業等;符合限制出境條件者,稅捐稽徵機關始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該局指出,本規範之實施,可兼顧稅捐保全之公共利益,對於人民遷徙自由之權利將更有保障,有助於提升我國國際人權形象,並與國際人權保障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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