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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臺北市大同區。 359 個讚 · 1 人正在談論這個。分享是我們的願景,貼心服務是我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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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除補稅外應另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加強建立申報制度,促使營利事業依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稅法明定營利事業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者,除補稅外,將另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將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營利事業限期補辦申報,並依下列方式核處:
1、營利事業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者,稽徵機關按核定應納稅額或應加徵之稅額,另徵10%滯報金。滯報金的金額,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 更多
2、營利事業如未於稽徵機關通知期限內補報者,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怠報金的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甲公司未依規定辦理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查得甲公司102年度有營業收入4百餘萬元,因甲公司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且經該局合法送達滯報通知書後,甲公司仍未補行申報,遂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營業淨利及所得額均為40餘萬元,除補稅7萬餘元外,另加徵怠報金1萬5千餘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依規定期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須補徵應納稅額外,另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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