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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臺北市大同區。 359 個讚 · 1 人正在談論這個。分享是我們的願景,貼心服務是我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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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公司及地主因預售屋買方未依約繳款,逕予解約所收取之違約金,應據實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歡迎分享。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房地產交易熱絡,尤以預售屋之交易,更是助長房價不斷向上攀升,建設公司及地主分別與買方簽訂預定房地買賣契約書,買方因故未繼續履約繳納購屋款項,建設公司及地主逕予解除契約所收取之違約金,應分別報繳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 更多
該局指出,政府力推居住正義政策,如特銷稅、實價登錄、房地合一稅等,惟部分投資客藉炒作預售屋交易,致房價令一般民眾望之卻步,形成居住正義之阻礙。民眾於購買預售屋後,因經濟困窘致違約無法繼續繳款時,建設公司因買方違約所收取之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及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其他收入項下;若收取者為地主,應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其他所得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0年購買1戶預售屋總價款16,000,000元,分別與建設公司及地主簽定預定房地買賣契約書,甲君前後共計繳納3,200,000元之款項(房屋款640,000元、土地款2,560,000元),卻因被裁員而未能依約繼續繳納其餘款項,經建設公司及地主於101年5月以雙掛號通知仍未繼續履約,逕以甲君違約,將已繳納之款項沒入並解除契約。經查建設公司已依規定於101年5月開立統一發票,並於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他收入項目列報該筆違約金;地主則經該局查獲漏未於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該筆違約金所得2,560,000元,核認地主短漏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其他所得2,560,000元,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補稅並處罰。
該局呼籲,建設公司及地主分別與預售屋買方簽定預定房地買賣契約書,建設公司及地主於買方違約所收取之違約金,應依規定報繳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千萬不要心存僥倖,認為稽徵機關不會查獲,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所得,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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