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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臺北市大同區。 359 個讚 · 1 人正在談論這個。分享是我們的願景,貼心服務是我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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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提供土地自行出資建屋出售或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出售,其交易所得應適用新制(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或舊制(僅房屋交易所得) 課稅? ~ 歡迎分享~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地,應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新制)申報所得稅。如個人提供土地自行出資建屋出售或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出售,其交易所得應依土地、房屋各自之取得日及持有期間判斷適用新制或舊制課稅。
該局說明,個人提供土地自行出資建屋出售或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出售,除分得房屋時未另外收取價金,無須計算所得申報納稅外,其交易所得應以下列方式判斷適用新制或舊制(僅房屋交易所得併全年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土地免稅) 課稅:
… 更多 (一)房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如果土地係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並持有超過2年,該土地交易所得仍按舊制,免徵所得稅;房屋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該房屋交易所得適用新制,且房屋持有期間以土地持有期間為準,以適用長期優惠稅率。
(二)如果土地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適用新制,持有期間得以土地持有期間為準,以適用長期優惠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個人於104年1月1日取得土地,106年1月1日自行建屋並於108年1月1日完成,嗣後於108年7日1日出售,該土地交易所得適用舊制,而房屋交易所得適用新制,並以土地持有期間為準,適用長期優惠稅率20%。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在105年1月1日後出售自建房屋或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得之房屋,請多加注意是否適用新制,並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檢附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所得稅,以免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除補稅外尚需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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