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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臺北市大同區。 359 個讚 · 1 人正在談論這個。分享是我們的願景,貼心服務是我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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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遭禁止財產處分後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捐如未在限繳期限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也就是禁止處分,納稅義務人如在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時,即使已遭受禁止處分,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指出,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因其有稅款未繳,致所有不動產遭稅捐稽徵機關函請地政事務所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為何執行分署還核發執行命令至金融機構凍結、扣押存款?… 更多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所為之禁止處分係為防止欠稅人利用移轉財產以規避稅捐債務所為的稅捐保全措施,並不影響欠稅人對其財產使用及收益之權利。移送執行之目的,則在於使納稅義務人履行公法之給付義務,兩者目的不同。因此,欠稅人財產縱已遭禁止處分,行政執行分署仍得就欠稅人的薪資所得、存款及其他財產強制執行,且經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處分之財產,納稅義務人如欲辦理財產移轉或設定,須先繳清所有滯欠稅捐或提供相當欠稅擔保後,俟稅捐稽徵機關函請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方能辦理移轉或設定相關手續。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到繳稅通知書時,應注意繳納稅捐之期限並如期繳納,避免因逾期未繳,徒增滯納金、利息負擔及財產遭禁止處分等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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