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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臺北市大同區。 359 個讚 · 1 人正在談論這個。分享是我們的願景,貼心服務是我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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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率適用錯誤,仍需補稅處罰!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該局近來查獲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於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時,適用稅率錯誤,致短漏報特銷稅額,除補徵特銷稅外,最高可按所漏稅額處3倍罰鍰。
該局指出,所有權人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情形外,均須課徵特銷稅;所稱持有期間係指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倘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者,稅率為15%、持有期間超過1年至2年以內者,稅率為10%。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3年1月15日購入房地並完成移轉登記,嗣後104年1月14日以3,000,000元簽約出售予乙君,104年2月10日向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3,000,000元,稅率10%,應納特銷稅300,000元,並向公庫繳納,惟該局查核發現,甲君案關房地持有期間為1年,適用之特銷稅稅率應為15%,應納特銷稅450,000元,故依法對甲君予以補徵特銷稅150,000元並加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申報特銷稅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時,應誠實填報並繳納,以免觸法而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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