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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臺北市大同區。 359 個讚 · 1 人正在談論這個。分享是我們的願景,貼心服務是我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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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房地適用新制時,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辦理申報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於105年1月1日出售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地(新制:房地合一實價課稅),其交易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不論適用新舊制原則皆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但新制採分離課稅,無論房地交易是所得或損失,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後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申報時之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如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更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4年8月購入A屋,後於105年1月6日與買方乙君簽訂買賣契約出售A屋,甲乙雙方於105年3月9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於甲君持有A屋之期間未達二年,A屋之房地交易所得應適用新制,甲君須在105年3月10日起算30日內(即 105年4月8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該局提醒,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新制)施行後,舊制(僅房屋交易所得課稅)並未停止適用,即凡是103年1月1日以前取得的房屋,或是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因出售時持有已逾二年者,仍是舊制課稅對象,個人房屋交易所得應於所有權移轉年度次年5月併計全年綜合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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