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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臺北市大同區。 359 個讚 · 1 人正在談論這個。分享是我們的願景,貼心服務是我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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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以標準扣除額辦理結算申報,核定前仍可改採列舉扣除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日前臺北市李先生詢問,今年5月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採用標準扣除額,事後發現有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經重新計算後改採列舉扣除額較有利,是否可申請更正?
該局說明,基於租稅秩序之安定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規定,經納稅義務人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如欲改採列舉扣除者,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儘速辦理更正申報。
該局以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退稅案件為例,網路申報及104年5月11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分局、稽徵所以二維條碼或人工申報之退稅案件,於104年7月底前核定;其餘以二維條碼或人工申報之退稅案件,於104年10月底前核定。李先生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如尚未經稽徵機關核定可儘速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併同更正後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分局、稽徵所辦理更正。
該局呼籲,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04年6月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原採標準扣除額申報,事後發現改採列舉扣除較有利者,請於稽徵機關核定前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分局、稽徵所辦理更正,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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