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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臺北市大同區。 359 個讚 · 1 人正在談論這個。分享是我們的願景,貼心服務是我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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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關係中,委託人為公司營業人、受託人為自然人情況下,處分信託財產有關統一發票開立之問題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其銷售額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之1規定,免徵營業稅外,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近來有民眾反映個人因與他公司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就公司債務人名下不動產設定信託關係,委託人為營業人(公司),受託人為自然人,於出售該信託財產時,受託人是否應繳納營業稅?… 更多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2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令,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其銷售額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之1規定,免徵營業稅外,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因此,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縱受託人為自然人,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該設定信託關係之不動產於設定信託關係前,已另有他債權人(如銀行)就該不動產設定第1順位抵押權,又經該他債權人行使抵押權將該不動產交付執行拍賣,因委託人即原債務人為營業人,於不動產拍定後,亦需由執行法院就拍定金額代為扣繳應納營業稅額,再將剩餘款項分配予各債權人。
  該局提醒,一般個人常因為債權債務關係,將債務人名下財產設定信託關係而為受託人所有,以為保全了債權,而忽略受託人應負擔的法律責任,自然人受託人無論係自行處分信託財產,或經法院執行拍賣該信託財產,若該信託財產之委託人為營業人,受託人即應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或通報法院代為扣繳營業稅,以免經查獲漏開而受罰,營業人如仍有其他疑義者,可逕向營業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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