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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臺北市大同區。 359 個讚 · 1 人正在談論這個。分享是我們的願景,貼心服務是我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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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遭法院拍賣,為營利事業具買賣性質之出售資產,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不動產遭法院拍賣,係屬買賣性質之銷售行為,即使拍賣價金全數用以償還債務,仍應以拍定價格為售價,計列出售資產損益,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出售資產之售價,大於資產之未折減餘額部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規定,應列為出售資產收益課稅;反之,則依同準則第100條規定,列為出售資產損失。而營利事業之不動產遭法院拍賣,其拍定價格即為售價,縱使拍賣價金全部用於清償債務或其他用途,仍須以該拍定價格減除該不動產帳上未折減餘額,計算該不動產之出售損益。… 更多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102年度遭法院拍賣不動產2億餘元,拍賣價金全數用於清償債務後,仍有1億元債務未受清償,甲公司未計列該不動產出售損益,經該局依拍定價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出售資產利益5仟4佰餘萬元,核定甲公司除補徵稅額外,並須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雖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惟經法院依強制執行法所為拍賣債務人的財產,則以買受人(拍定人)領得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所屬年度為準。為維護自身租稅權益,務請納稅人再次檢視有無短漏應申報所得,以免因一時疏漏遭到補稅處罰。如有相關稅務問題,可多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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