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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臺北市大同區。 359 個讚 · 1 人正在談論這個。分享是我們的願景,貼心服務是我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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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損失,其可列報投資損失之認定時點為何?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時常詢問對於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損失,其可列報投資損失之認定時點為何?
  該局舉例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5款規定,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依破產法第64條規定,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選任破產管理人,並由破產管理人處理破產財團相關債務;另依同法第148條規定,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
  該局說明,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申報投資損失新臺幣(下同)1,700萬元,主張該被投資事業已為法院破產宣告,相關投資已無法收回;惟經該局查核,被投資事業之破產管理人仍在進行破產程序,是以,應俟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終止後,始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認列投資損失,爰將申報之投資損失1,700萬元予以剔除,共計調整補稅289萬元。
  該局提醒,破產宣告及破產終結二者有別,營利事業對於投資損失之認定,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以避免徵納雙方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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