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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臺北市大同區。 359 個讚 · 1 人正在談論這個。分享是我們的願景,貼心服務是我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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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應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核認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佣金,應提示雙方簽訂之合約;已辦理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名稱)、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之結匯證明;未辦結匯者,應提示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如因故將佣金匯付給非合約所載代理商或代銷商之個人或公司行號,若無法提出匯入該個人或公司帳戶之各筆佣金已轉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證明者,將不予認列。
該局查核甲公司結算申報案時,其列報外銷佣金支出300餘萬元,該公司雖已提示與國外代理商簽訂之佣金合約及匯款資料,惟匯款回條所載之受款人為乙個人帳戶,而非佣金合約所載代理商,因甲公司無法提示已轉付國外代理商之證明文件,致遭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除應提示所簽訂之佣金合約外,尚應注意保存匯付轉付等相關證明文件,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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